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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调查取证: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

来源:https://cqcszm.org.cn/   发布时间:2024-11-11nbsp;  点击量:110

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

一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

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:

1、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,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时被胁迫、被欺诈;

2、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婚的;

3、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
4、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

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

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

早于二十周岁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八条

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

二、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

无效婚姻,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。下列情形的婚姻是无效的:

1、重婚。

所谓重婚,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。

2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。

男女近亲结婚,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,遗传给下一-代,有损下一代的健康,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,也给国家、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。

3、未到法定婚岭。

男女当事人结婚,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,违反了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,因此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
三、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的

我国法律规定,只有一种可撤销的婚姻,就是被胁迫的婚姻。

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胁迫,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、身体健康、名誉、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条

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,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,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。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,可以点击下方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专业侦探可以在线为您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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